海政字〔2021〕35號
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海陽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海陽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陽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禽養殖糞污治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全市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養殖和畜禽養殖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管理職責
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主體責任,負責督導落實轄區內養殖場(戶)糞污處理設施配建及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對養殖業環境保護負監管責任,定期對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排放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并建立臺賬做好詳細記錄。發現未采取措施亂排亂放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制止、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并配合做好執法相關工作。
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對在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中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與服務管理,指導養殖場(戶)配套建設糞污處理設施和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工作,對畜禽養殖環境保護工作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分級管理
第四條 對全市畜禽養殖場(戶)實行A、B、C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其中,A級指規?;B殖場,B級指畜禽養殖專業戶,C級指散戶。
A級:規模養殖場
1.備案管理。對于設計規模: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肉雞年出欄40000只以上、鴨年出欄50000只以上、蛋雞/蛋鴨存欄10000只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10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500只以上、兔存欄3000只以上、水貂(狐貍、貉)存欄量3000只以上或種貂(狐貍、貉)存欄量500只以上的養殖場,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備案要求及程序:畜禽養殖場(戶)、養殖小區糞污處理設施要與養殖場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設施配建完成后,應當先由所在區域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后,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備案申請。市農業農村局收到備案申請后,聯合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3日內錄入農業農村部直連直報系統進行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提出整改要求,達到條件要求后予以備案。備案后的規模場實行動態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者、養殖地址、畜禽品種或者養殖規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重新提報備案情況。
2.日常監管。市農業農村局負責A級養殖場畜禽糞污防治設施現場巡回督導,履行監管責任,每月對轄區內規模場的畜禽糞污處理情況進行至少一次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第一時間聯系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和屬地政府,5日內予以從速從重處罰。
B級:養殖專業戶
1.臺賬清單管理。對于生豬年出欄量50-500頭、奶牛存欄量5-100頭、肉牛年出欄量10-100頭、蛋雞/蛋鴨存欄量500-10000只、肉雞/肉鴨年出欄量2000-40000只、羊年出欄量50-500只、兔年出欄量300-3000只、水貂(狐貍、貉)存欄量大于300只小于3000只或種貂(狐貍、貉)存欄量大于50只小于500只的養殖戶,實行養殖臺賬清單管理,臺賬的建立要在充分摸排的基礎上開展,摸排工作要做到鎮不漏村、村不漏戶,臺賬清單包含養殖場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糞污處理設施種類及規格等基本信息,臺賬建成后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記錄信息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更新。
2.日常監管。由鎮村兩級負責日常監管,對于存在問題的,要建立問題臺賬清單,詳細記錄問題信息及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由屬地政府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由鎮區街道定期匯總移交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C級:散戶。養殖數量在專業戶標準以下的均為散戶,管理和日常監管參照B級執行。
第三章 糞污處理設施配建標準
第五條 畜禽養殖者應根據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配套的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并確保正常運行。以下糞污處理設施配建標準適用于所有養殖場(戶),不同規模的養殖場(戶)根據公式換算出相應容量的糞污處理設施。
(一)畜禽養殖場應采用干清糞工藝。采用水泡糞工藝的,要控制用水量,減少糞污產生總量。鼓勵水沖糞工藝改造為干清糞或水泡糞。不同畜種不同清糞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按照GB 18596 執行。
(二)畜禽養殖場應及時對糞污進行收集、貯存,糞污暫存池(場)應滿足防滲、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體糞便暫存池(場)的設計按照GB/T 27622 執行。
生豬:存欄1000頭,糞便貯存時間30天,固體糞便貯存場參考值60立方米;
肉雞:存欄20000只,糞便貯存時間40天,固體糞便貯存場參考值104立方米;
奶牛:存欄100頭,糞便貯存時間30天,固體糞便貯存場參考值60立方米。
污水暫存池的設計按照GB/T 26624 執行。
生豬:存欄1000頭,污水貯存時間120天,每百頭每天允許最高排水量平均1.2立方米(干清),污水池容積需要1440立方米。
肉雞:籠養存欄10000只,污水貯存時間60天,每萬只每天允許最高排水量平均0.5立方米(干清),污水池容積需要300立方米。
奶牛:存欄100頭,污水貯存時間120天,牛場每百頭每天允許最高排水量平均17立方米(干清),污水池容積需要2040立方米。
(三)畜禽養殖場須建設雨污分流設施,污水宜采用暗溝或管道輸送至污水存儲地。
(四)畜禽養殖場干清糞或固液分離后的固體糞便可采用堆肥、漚肥、生產墊料等方式進行處理利用。固體糞便堆肥(生產墊料)宜采用條垛式、槽式、發酵倉、強制通風靜態垛等好氧工藝或其他適用技術,同時配套必要的混合、輸送、攪拌、供氧等設施設備。豬場堆肥設施發酵容積不小于0.002 m3×發酵周期(天)×設計存欄量(頭),其它畜禽按GB18596折算成豬的存欄量計算。
(五)液體或全量糞污通過氧化塘、沉淀池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氧化塘、貯存池容積不小于單位畜禽日糞污產生量(m3)×貯存周期(天)×設計存欄量(頭)。
(六)液體或全量糞污采用異位發酵床工藝處理的,每頭存欄生豬(或折算)糞污暫存池容積不小于0.2 m3,發酵床建設面積不小于0.2 m2,并有防滲防雨功能,配套攪拌設施。
(七)液體或全量糞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厭氧反應器(CSTR)、上流式厭氧污泥床反應器(UASB)等處理的,配套調節池、厭氧發酵罐、固液分離機、貯氣設施、沼渣沼液儲存池等設施設備,相關建設要求依據NY/T 1220 執行。利用沼氣發電或提純生物天然氣的,根據需要配套沼氣發電和沼氣提純等設施設備。
(八)畜禽養殖場應按照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畜禽養殖行業》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
(九)畜禽養殖場應當對惡臭物質使用除臭工藝(生物除臭液噴霧、微生物除臭劑、生物噴淋塔等)凈化惡臭物質。
第四章 生產管理
第六條 畜禽養殖者是養殖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養殖場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在養殖場內嚴禁未經審批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如需進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填報動火作業審批表,拍照上報至特種作業現場申報系統,審批通過并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畜禽養殖者同時是畜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畜禽養殖技術標準進行飼養,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畜禽養殖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畜禽養殖、屠宰環節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畜禽收購、運輸和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畜禽進場檢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實強制免疫計劃,建立免疫檔案,配合市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做好畜禽疫病檢測檢驗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等工作。
第八條 發生畜禽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者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畜禽養殖者應當服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對有關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
第九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理規程,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因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死亡或者撲殺的染疫畜禽,應當第一時間聯系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并運送至市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禁止銷售、加工或者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如有此類違法行為,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確保廢水、異味、畜禽糞便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鼓勵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生產有機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對配套土地充足的養殖場(戶),糞污經無害化處理后還田利用具體要求及限量應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GB/T 36195)和《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積應達到《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積。對配套土地不足的養殖場(戶),糞污經處理后向環境排放的,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用于農田灌溉的,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嚴禁將畜禽糞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直接向水體或者其他環境排放。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要嚴格落實畜禽養殖環評制度,對畜禽規模養殖相關規劃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要認真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1.需編制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范圍:年出欄生豬5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量)及以上的規?;笄蒺B殖;存欄生豬25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及以上無出欄量的規?;笄蒺B殖。環境影響報告書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2.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范圍:年出欄生豬大于500頭小于5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量),或者生豬存欄量小于25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量)。由養殖單位網上自行獲得備案手續。
規?;韵碌酿B殖場(戶)不需要備案。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機械購置補貼制度。對購買列入國家、省、市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中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機械產品的,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補貼資金,予以重點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由農業農村部門審核確認后出具養殖證明,養殖場(戶)攜證明去屬地供電所申請并辦理相關農業用電手續。
第十三條 在全市逐步建立4處畜禽糞污集中處理中心,分別在小紀鎮(輻射行村鎮、辛安鎮)、留格莊鎮(輻射核電工業區、盤石店鎮)、東村街道(輻射方圓街道、碧城工業區、旅游度假區、鳳城街道、龍山街道、二十里店鎮、朱吳鎮)、發城鎮(輻射徐家店鎮、郭城鎮)。同時,視畜禽糞污一體化運轉情況,適當增加處理建設數量。探索規?;?、專業化、社會化運營機制,建設完善畜禽糞污等農業有機廢棄物收集、轉化、利用三級網絡體系。鼓勵養殖場(戶)建立合作互助處理中心,發展糞污收集專業化服務組織。通過建設處理場地、配備糞污運輸車輛、人員,將養殖場(戶)產生的畜禽糞污全量收集,就近運往集中處理中心,徹底杜絕養殖場糞污外排。處理中心配備的運輸車輛、運輸、處理費用,市政府給予適當補助。支持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調動社會資本積極性,建立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體系,逐步培育支撐農牧循環的新產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用地管理機制。畜禽養殖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合理確定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鼓勵畜禽養殖者利用荒山、荒灘、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地從事畜禽養殖活動。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發展畜禽養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關閉、搬遷或者不再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應當采取整治措施,對其進行復墾治理,改善環境,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
第十五條 建立審批備案機制。擬新建、改(擴)建養殖場的,要符合《海陽市畜禽養殖布局規劃》(海政辦字〔2018〕18號),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生態紅線、公益林。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負責按照要求抓好畜禽養殖布局規劃的落實。畜禽養殖場(小區)在先經過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確認土地性質允許用于養殖后,填報《設施農用地備案登記表》,經所在村委、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初審同意,報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備案后,由所在地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審批。
從事規模以下養殖的,必須經過村(居)民代表會議通過、簽字公示、村(居)委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批準,報屬地政府審批通過后方可養殖。
嚴禁在禁養區內養殖。禁養區范圍: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和調水干線及其設施的保護區域,包括東村河飲用水源地、留格河飲用水源地、里店水庫飲用水源地、望海水庫飲用水源地、富水河飲用水源地、盤石水庫飲用水源地、南臺水庫飲用水源地的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全部區域;招虎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的全部區域;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規定的其它區域。在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已經建成的,由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辦事處)報請市人民政府依法限期關閉或者搬遷。在限養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數量和規模,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對已有的場區,要進行限期治理、改造升級,實現環保排放控制要求。無法完成限期治理或經治理、改造仍達不到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
第十六條 建立排查巡查機制。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要嚴格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海陽市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海政字〔2021〕19號)要求,在排查摸底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漏補缺,建立完整的養殖臺賬及問題清單臺賬,加大整改力度,實行銷號管理。對于已配建糞污處理設施的規模養殖場及整改到位的畜禽養殖專業戶,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每月巡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嚴格規范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戶)備案登記,從源頭上防止污染源產生。落實網格化管理,做到鎮不漏村、村不漏場(戶),同時鎮、村兩級均要建立常態化排查機制,由鎮區街匯總轄區內總體情況,每月25日前將排查養殖場(戶)糞污配建及運行情況分別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和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
第十七條 建立受理舉報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畜禽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進行監督。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受理的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要建立臺賬,認真整改,并定期開展“回頭看”,確保整改到位。
第十八條 建立評價考核機制。以糞污處理、有機肥還田利用、有關政策落實等指標為重點,建立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績效評價考核制度,納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考核,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建立獎優罰劣機制。強化正面引導,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優秀典型實行年度表彰獎勵制度。市政府對前6名的鎮區街道及前10名的養殖場(戶)給予表彰獎勵,對后3名的鎮區街道進行處罰。加強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加大處罰力度,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對未執行環評或“三同時”制度以及養殖過程中存在糞污外排污染環境的畜禽養殖場(戶)進行曝光,由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建立負面清單機制。將存在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的養殖場(戶)納入負面清單,不得享受任何扶持補貼政策。
第二十一條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市紀委監委負責做好畜禽養殖生產責任監督檢查落實情況的責任追究工作。工作中推諉扯皮、視而不見、失職失責的由市紀委監委進行嚴肅查處;群眾反映強烈、多次反映長時間得不到解決的,對涉及到的職能部門、監管部門和屬地政府一律追責問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養殖場(戶)造成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報經市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市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四條 在禁養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報市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報經市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五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予以處罰,并責令恢復原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責令限期治理,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按規定進行備案或者發放畜禽養殖代碼的;
(二)對備案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收取費用的;
(三)不履行檢查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