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辦發〔2021〕17號
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海陽市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對接資本市場加快上市掛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陽市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對接資本市場加快上市掛牌的意見
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上市工作促進全省新舊動能轉換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18〕4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運用資本市場助推全省新舊動能轉換的若干意見》(魯金辦發〔2018〕9號)和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對接資本市場加快上市掛牌的政策》(煙政辦發〔2019〕15號)有關精神,為鼓勵和推進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有效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機制加快發展,促進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指上市,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合稱滬深北交易所)上市(簡稱“境內上市”)以及在境外與我國政府簽署證券監管合作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簡稱“境外上市”)。掛牌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經省政府認可的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
第三條 為降低上市掛牌成本,鼓勵更多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市政府設立“扶持企業上市掛牌專項資金”,對注冊地(適用于境內上市或掛牌)或主要經營地(境外上市)在海陽市的企業,在股改、掛牌、上市、并購重組及自然人股東減持原始限售股等階段給予扶持。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項使用、引導激勵、績效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對申請境內上市企業,在山東證監局完成報備并正式進入輔導期的首家企業補助500萬元、第二家企業補助450萬元、第三家企業補助400萬元;中國證監會(或滬深北交易所)受理上市申報材料的首家企業補助800萬元、第二家企業補助700萬元、第三家企業補助600萬元;成功上市的首家企業補助700萬元、第二家企業補助650萬元、第三家企業補助600萬元。第四家及以后上市企業三個階段分別補助350萬元、500萬元、550萬元。
(二)對申請境外上市企業,在完成上市后補助700萬元;企業上市募集資金50%以上(不低于1億元)投資海陽市的,再給予700萬元補助。
(三)對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補助200萬元。按照完成股改、取得掛牌申報材料受理函和正式掛牌三階段各兌現30萬元、70萬元和100萬元。另外,對由基礎層轉到創新層企業,在完成升層后再給予50萬元補助。
(四)對申請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企業,在完成掛牌后一次性給予15萬元補助。
(五)對企業通過買殼、借殼、并購重組等資本運作方式控股的市外上市公司,若將注冊地遷至海陽市的,給予一次性補助1400萬元,并享受“一事一議”專項政策;對注冊地遷入海陽市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基礎層一次性提供扶持資金100萬元,創新層一次性提供扶持資金200萬元;對新遷入海陽市且3年內成功上市企業,除享受企業上市對應的各項補助外,另補助100萬元。
(六)對企業在上市/掛牌過程中,因上市/掛牌原因進行資產重組(資產、股權劃轉)及財務規范而產生的地方經濟貢獻,由財政部門給予等額補助;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市外企業,因資產變更、過戶而形成的地方經濟貢獻,由財政部門自完成首次股權過戶手續之日起,3年內分期予以全額補助。
(七)對上市/掛牌企業股東(含股改時設立的職工持股機構) 因所持原始限售股在海陽市內注冊登記的證券營業部發生減持時形成的地方經濟貢獻,由財政部門按照全額給予補助,但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八)對上市/掛牌企業因個人股權激勵形成的地方經濟貢獻,由財政部門給予獎勵,其中對企業高管人員(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按80%獎勵,其他人員按50%獎勵,每家企業高管人員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享受此政策的擬上市/掛牌企業,在股改時設立的職工持股機構須在海陽市內設立,方可申請市內上市/掛牌專項扶持資金。
(九)鼓勵企業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市內企業通過企業債、公司債、債務融資工具等實現債權直接融資或通過增發、配股等實現股權直接融資(上市首發融資除外),由財政部門按照實際到位資金3‰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其中,對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或創新層掛牌的企業,待掛牌且直接融資后,按掛牌當年實際直接融資額的5%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擬在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企業,待掛牌且直接融資后,按掛牌當年實際直接融資額的5%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新設省級區域性總部給予100萬元開辦補助,新設營業部給予30萬元開辦補助。由營業部升級為省級區域性總部,在原有補助基礎上予以補足。
(十一)企業在滬深北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獎勵證券公司保薦團隊300萬元;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獎勵證券公司保薦團隊60萬元。
(十二)對輔導企業成功上市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每家獎勵50萬元,對輔導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每家獎勵10萬元。對引進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企業的關聯中介機構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引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的關聯中介機構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
(十三)對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投資基金投資的海陽市(擬)上市企業,被投資企業上市后,上述投資基金在退出時,在海陽市證券機構托管并進行減持的,按照實際形成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80%給予補助。
(十四)對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規模獎勵。對實繳規模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創業投資基金及實繳規模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股權投資基金,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1%給予基金管理機構獎勵,同一基金管理機構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對實繳資金達到100億元以上(含100億元)的特大型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最高5000萬元獎勵。
(十五)對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專項獎勵。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于海陽市企業項目滿一年并形成實體產業的,按其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給予基金管理機構投資專項獎勵;基金管理機構引進海陽市外項目落地海陽市,市外實際到位投資額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按其市外實際到位額的1%給予獎勵;5億元以上(含5億元)的,按其市外實際到位額的1.5%給予獎勵;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按其市外實際到位額2%給予獎勵。
第六條 設立“海陽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資源庫”,出臺《海陽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資源庫管理辦法》。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掛牌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動態篩選一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營業務突出、競爭能力較強、盈利能力較好、具有發展潛力的重點企業。通過整合政府資源,對后備庫企業實施梯隊式、動態管理,提供個性化服務,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對企業上市的引導作用。
第七條 (擬)上市掛牌企業在海陽市范圍內投資新建符合國家產業和供地政策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優先安排選址,自然資源部門優先安排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相關部門優先辦理立項、轉報或核準、用地預審手續。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擬)上市掛牌企業,發改、工信、財政、科技等有關部門在申報國家、省、市、區/縣科技扶持資金、中小企業發展扶持資金、技改扶持資金等各類政策性資金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對于(擬)上市掛牌企業在股份制改造前已享受的各項扶持政策,在改制完成后,可按有關規定繼續享受。
第九條 建立(擬)上市掛牌企業的溝通交流平臺,做好(擬)上市掛牌企業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條 (擬)上市掛牌企業應及時填寫《海陽市上市掛牌企業備案登記表》提報海陽市推動企業掛牌上市專項小組辦公室(市金融服務中心),錄入“海陽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資源庫”,按有關程序要求做好備案登記,并按時報送有關進度和參加培訓會議。在引進中介、投資者、制定上市/掛牌計劃、股改、輔導備案、提報上市/掛牌材料、取得核準批文、上市掛牌等相關重要節點進程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海陽市推動企業掛牌上市專項小組辦公室(市金融服務中心)報告、溝通,海陽市推動企業掛牌上市專項小組辦公室(市金融服務中心)負責考核和評審相關上市掛牌進程及工作推進情況,考評結果作為扶持專項資金兌現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符合本意見扶持條件的企業須填寫《扶持企業上市掛牌專項資金申請表》,每年9月30日前向海陽市推動企業掛牌上市專項小組辦公室(市金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海陽市推動企業掛牌上市專項小組辦公室(市金融服務中心)12月31日前審核無誤并提報市財政局納入預算,市財政局于次年一季度將資金撥付到位。
第十二條 對既適用上級相關補助規定,又適用本意見的,一律先執行上級機關規定,執行后與本意見相比不足部分,可補充執行;申請補助的企業可從優獲得補助,但不得重復享受。本意見發布之后與之前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本意見最終解釋權歸海陽市推動企業掛牌上市專項小組辦公室(市金融服務中心)。
第十四條 本意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31日。